南昌航空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南昌航空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法律事务的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限期予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对于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提请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该申诉并研究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公开方式,对会议决议事项委员应予实名表决。决议应由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与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相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经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2)经过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在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当事学生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撤回申诉后,同一事项不可再诉。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决定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学生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申诉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或请其他证人到场;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航空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图文一审:李云丽 图文二审:周光权 图文终审:王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