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建筑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江西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南昌航空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为本年度经济困难建档贫困生。
第四条 助学金评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列入《南昌航空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汇总表》,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党政联席会成员、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代表的组成视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一般每学年开学初进行。
第八条 助学金档次分为甲等、乙等和丙等三个档次,对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其认定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10%和5%,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则上须享受最高档次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认定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申请助学金:
1.有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活动的;
2.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的;
3.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的,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吧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受助资格: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当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1.有吸烟、酗酒、赌博或铺张浪费行为,及其它过高消费行为;
2.违法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国家法律制裁;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4.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5.经举报并由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核实的其它因不贫困或不诚信等原因应当取消获助资格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年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资助状况及获奖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把有限资助资源合理进行配置,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 助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时,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2.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相应的助学金档次,于相应时间上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1.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政策);2. 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3.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4. 低保边缘人口;5. 特困供养学生;6. 孤儿;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 烈士子女;9.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10. 残疾人子女;11.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12.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13.其他城镇困难家庭学生;14.因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的学生14类对象。班级评议结果经班主任审核后,在班级内通过QQ群、微信群等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如果有异议,学生可通过各渠道向工作负责人提出,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调整评议结果。
5.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召开评审会议,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确认有误后予以更正。学院助学金评审结果应通过QQ群、微信群、学院公示栏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助学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建档,列为相应等级的“贫困生”建档对象做到“一人一档”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表报至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将相关材料上报至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学院“国家三金”评审工作小组应每学年定期对获得助学金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诚信缺失记入学籍档案中。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应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重点扶助,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获得助学金的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制裁或处分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受助学生有主动承担学院临时工作,汇报班级安全动态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土木建筑学院
2023年9月
(图文一审:李云丽 图文二审:吕辉 图文终审: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