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建筑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鼓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自立自强,积极进取,励志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07]95号)精神、《南昌航空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平均学分积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列,且无重修、补考和不及格现象。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5、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第三条:申请与评审
(一)、学院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本办法,成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认真进行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工作,保证所有学生都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各班符合条件学生提出申请,上报申请材料,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和公示,上报学院资助中心。
(四)、院学工办对各班级所申报的学生名单结合相关材料进行综合整理,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研究审定后,提出我院当年度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或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交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条: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 国家奖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二)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等非学生正常消费,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奖助学奖学金;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第五条:本评定实施办法由土木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